部分農產品行業(yè)試行增值稅進項稅核定
來 源:中國會計視野發(fā)表日期:2012-05-02
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,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(fā)《關于在部分行業(yè)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》(財稅[2012]38號),文件稱,經國務院批準,決定在部分行業(yè)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。
文件規(guī)定,自2012年7月1日起,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、酒及酒精、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,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,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》的規(guī)定抵扣。除此以外的納稅人,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(guī)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。這里所說的農產品是指列入《農業(yè)產品征稅范圍注釋》(財稅字[1995]52號)的初級農業(yè)產品。
文件規(guī)定,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,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分別按照投入產出法、成本法和參照法核定增值稅進項稅。
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,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:
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=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/(1-損耗率)×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×13%/(1+13%)
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(包括包裝物、輔助材料、燃料、低值易耗品等),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:
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=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×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×13%/(1+13%)
文件允許省級(包括計劃單列市)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(guī)定的核定方法順序,確定試點納稅人適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。
文件要求試點納稅人應自執(zhí)行本辦法之日起,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。
文件還對具體核定程序等問題做出規(guī)定。